第十二条 使用定向专项捐赠资金采购物资,工程和服务行为,应遵循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按《政府采购法》执行。
第十三条 定向专项捐赠资金要建立、健全信息反馈制度,及时向捐赠人反馈捐赠资金使用情况。
第四章 监督
第十四条 定向专项捐赠资金接受、分配和使用的各个环节,必须做到单据齐全、手续齐备,账目清楚、账款相符,严格程序、有凭有据。
第十五条 各级红十字会定向专项捐赠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接受上级红十字会,同级财政和审计部门,捐赠人或其他指定的审计机构的监督。
第十六条 各级红十字会每年应将定向专项捐赠资金的使用情况在相关网站上进行公示。
第十七条 对在定向专项捐赠资金的使用过程中,营私舞弊、出具虚假证明、截留、挪用、侵占、私分捐赠资金等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